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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6855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09-04-17
 
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
2009年4月12日2时45分左右,河南省漯河市一辆车货总重约260吨、车牌号为豫L51078的严重超限超载重型拖挂货车自南向北行驶到位于漯河市107国道澧河桥上时,致该桥一段桥面发生坍塌,发生桥梁坍塌事故。
为汲取教训,严防类似桥梁垮塌事故再次发生,进一步加强我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  严禁55吨以上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过桥。
二、对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120吨以下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大型多轮轴平板车,要求车辆单轴(轮组)轴载平均不超过10吨,申请通行线路不得包括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标准低于三类的桥梁。
三、凡通行我省的55吨以上120吨以下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的车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货总重的磅单或证明,并按程序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四、承运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超限运输通行证的,各治超站、管理机构应收回通行证并逐级上报,由发证单位将承运人列入治超黑名单,三个月内不得为其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
    五、车货总重120吨以上的超限运输申请,暂不予受理。由审批单位向承运人做好解释工作,建议承运人采取铁路运输方式或由生产单位现场组装。
六、超限运输通行证审批机构违反规定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或治超检测站违规放行超限车辆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章)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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